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05〕10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5〕4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在注册时间内履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籍,才能依法享有在校期间的各种权利。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得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也不享受取得学籍学生的待遇。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凡在读学生(包括被录取的新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注册程序。
1、学生到校后,按规定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财务处为学生出具交费收据。交费收据是学生注册的重要依据,应当妥善保管。
2、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间内(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开学注册时间内即安排到校外实习的学生,应在规定的实习期限结束后两周内),学生本人持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对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注册时间内可直接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3、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生交费情况和其它注册条件,给予注册。注册的方式是注册工作人员在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注册专用章》,并在《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注册登记表》上标记。
第五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间内按注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在非注册时间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回校学习的,除按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外,还需按注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补、换发学生证的学生,需持补、换发后的学生证到所在学院补注册。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注册登记表》上的注册记录,给予补注册。
第八条 暂缓注册程序。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在开学注册时间内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暂缓注册方可生效。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并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并享受取得学籍学生的待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保留入学资格学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3、未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且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十条 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指定在职专人负责学生注册工作,并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将下一学期的注册工作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注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对学生进行注册,并对学生注册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为学生注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注册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的注册情况汇总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汇总送校长审阅。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