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应征入伍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华南农办〔2005〕9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应征入伍在校学生的管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单位颁布的有关文件(〔2005〕司联字第1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被批准应征入伍后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根据应征入伍服役年限而定。
第三条 在学生入伍前,学校尽可能安排学生参加入伍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时间超过三分之二且在入伍学期无法安排考试的,直接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其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
第四条 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可以自学所学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五条 退伍回校复学的学生,应在退伍后三个月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校复学的学生,可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允许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条 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伍的学生,学校准予其回校复学。
第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所学专业停止招生的,学生退伍回校复学时,学校根据学生的意愿安排其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学生,回校复学时可申请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九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伍回校复学的学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学生,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初试保送为所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规定专业学习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被批准入伍学生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学生意愿可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退伍回校复学学生家庭经济存在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其学费。
在部队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学生,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第十三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不准复学,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